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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合同未及时披露!朗尼科及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

  4月18日,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,对深圳市朗尼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朗尼科)及岳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
  公告显示,朗尼科、岳强于2021年9月向唐良喜出具《借款确认书》,并于2022年3月与唐良喜、唐兴文签署《债权转让协议书》。相关合同的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、负债、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,而公司未予以及时披露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,下同)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。

  岳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,并时任董事长、总经理,参与知悉重要合同订立,未按照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条的规定忠实、勤勉地履行职责,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,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

 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,依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朗尼科及岳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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